境外甲公司2013年4月1日对我国境内乙公司投资2000万元,持有乙公司15%的股权,2013年12月1日又追加投资900万元,增加股权5%,甲公司每年派工作人员入境参加乙公司股权大会和董事会议。并对
12 查阅
A、甲公司不因上述活动而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B、甲公司所派人员对乙公司投资业务提出相关建议的行为,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C、甲公司派人参加股东大会的行为,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D、甲公司派人参加董事会议的行为,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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