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
10 查阅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
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
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
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
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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