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
11 查阅
A、法院应当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B、法院可以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C、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作为诉讼第三人
D、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有权提起反诉
E、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本案诉讼的必要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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