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了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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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了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2年5月1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合同租赁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林海拖延支付租金,应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B、张增与林海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为2014年5月20日
C、张增与陈建签订的《委托协议》的生效时间应为2014年5月3日
D、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的租赁期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E、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的租赁期应视为1年

参考答案:

A,D

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