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企业(税率33%),2004年向A公司(地区税率为15%)投资200万元,2005年A公司分回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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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企业(税率33%),2004年向A公司(地区税率为15%)投资200万元,2005年A公司分回40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为100万元。则A企业应就上述投资补税( )。
A.72万元
B.66万元
C.54.18万元
D.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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