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企业(税率33%),2004年向A公司(地区税率为15%)投资200万元,2005年A公司分回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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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企业(税率33%),2004年向A公司(地区税率为15%)投资200万元,2005年A公司分回40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为100万元。则A企业应就上述投资补税( )。

A.72万元

B.66万元

C.54.18万元

D.51万元

参考答案:

C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本题北京某公司的税率高于A公司,要就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

注册税务师(C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