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了乙公司。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16 查阅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B、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C、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参考答案:

D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签订之日即2015年9月15日生效,但其债权转让行为应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公司时即2015年9月25日生效,此时,该转让行为对乙公司发生效力,丙公司取代甲公司称为新的债权人,甲公司退出该债权债务关系,丙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对3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一级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