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程序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条件下,在乙公司兼职并利用其兼职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了一套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的著作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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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

B、乙公司

C、程序员

D、乙公司与程序员共有

参考答案:

B

对于程序员在非职务期间创作的计算机程序,其著作权属于某项软件作品的开发单位,还是从事直接创作开发软件作品的个人,可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三条标准确定。1.所开发的软件作品不是执行其本职工作的结果。2.开发的软件作品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3.开发的软件作品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全部符合上述三条标准的,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即为雇员个人享有。雇员进行本职丁作以外的软件开发创作,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算是非职务软件作品,雇员个人才享有软件著作权。常有软件开发符合前两个条件,但使用了单位的技术情报资料、计算机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处理此种情况较好的方法是对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单位和雇员双方协商确定,如对于公民在非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创作的与单位业务范围无关的计算机程序,其著作权属于创作程序的作者,但作者许可第二人使用软件时,应当支付单位合理的物质条件使用费,如计算机机时费等。若协商不能解决,只能按上述三条标准作出界定。本试题中已明确,程序员利用了乙公司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其开发的应用程序的著作权属于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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