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998年,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一经济合同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服,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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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98年,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一经济合同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服,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95题: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决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以()为被告。

A. 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B. 某省人民政府

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D. A和C

参考答案:

A在进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和《行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中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种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第三种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四种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在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公务员(省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