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A市是家喻户晓的画家,某书画收藏中心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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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A市是家喻户晓的画家,某书画收藏中心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规定,李某应交给该书画收藏中心五幅自己的新作品,报酬为5万元。同年,李某将其所画作品交付书画收藏中心,并领取报酬5万元。第二年,该书画收藏中心举办一次大规模的画展,将李某的五幅作品全部展出。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书画收藏中心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与此同时,书画收藏中心又将该五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

(2)书画收藏中心将该五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答:(1)书画收藏中心没有侵犯李某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在本案中书画收藏中心委托李某作画并支付报酬,因此画的所有权应属于书画收藏中心。作为所有人的书画收藏中心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 (2)书画收藏中心将该五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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