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到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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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到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己有,便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合同。合同约定,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经专家鉴定之后补付。李某如约预付20万元,张某向李某交付《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鉴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的伪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

问题:(1)张某和李某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李某能否请求张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兰亭序》正本买卖合同,由于《兰亭序》正本在我国早已失传(据史料记载,只有唐朝李世民皇帝的陵寝中可能藏有。也有学者认为在武则天的陵寝中)。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明知《兰亭序》正本在我国已经失传,而谎称有《兰亭序》正本。故该行为为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为可撤销合同,由于该买卖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故为可撤销合同。 (2)由于该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因此,李某是否可以向张某主张损害赔偿,关键要看李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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