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在某化工厂工作的甲辞职后,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于2000年1月成立了,“A市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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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某化工厂工作的甲辞职后,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于2000年1月成立了,“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该公司以其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掺水使用时可以节油20%以上为由骗取购货方信任,销售其伪劣产品,先后向多家单位销售重油膨化剂100余吨,违法所得近400万元。经查,甲所在公司所售产品根本达不到其许诺的基本使用性能,热值低,发热量随着掺水量的增加而成比例下降,无节油效果。

此外,司法机关还查明:甲开办的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于2001年12月底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13退税款120万元。

问:(1)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

(2)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3)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甲犯罪?

参考答案:

答:(1)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所有的伪劣产品,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达到其承诺的使用性能,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未达到其承诺的基本使用性能,应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本案中,虽然该公司的行为有欺骗的成分存在,但是由于有基本的交易事实,其所销售的产品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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