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11月,清政府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规定:皇帝之权,以

8 查阅

1911年11月,清政府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该规定
A. 意在化解革命危机以维护皇权
B. 顺应维新派施行新政的呼声
C. 具有西方分权制衡的本质特征
D. 开启了晚清预备立宪的进程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根据时间“1911年11月”,可知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采取的措施,清政府在面临重大统治危机的情况下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为了化解危机以维护皇权。故答案为A项。B项不是该规定的目的,维新变法运动已因戊戌政变失败,排除;C项不符合材料内容,分权制衡不能体现;“皇族内阁”的出台表明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是个骗局,预备立宪进程早已结束,排除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