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11月,清政府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规定:皇帝之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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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11月,清政府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该规定
A. 意在化解革命危机以维护皇权
B. 顺应维新派施行新政的呼声
C. 具有西方分权制衡的本质特征
D. 开启了晚清预备立宪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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