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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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材料反映出中华民国采用什么政治体制()
A.总统共和制
B.总统专制
C.君主立宪制
D.君主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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