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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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以上条款出自
A.《中华民国约法》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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