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中投保了30年期人身保险1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2011年6

10 查阅

2009年10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中投保了30年期人身保险1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2011年6月10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7月10日仍未交付。8月5日外出时因遇车祸意外身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李某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仍应支付约定的保险金,但是应该扣除未缴纳的保费

B.因李某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

C.李某虽未交足2年保险费但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参考答案:

A考点:保险合同的中止。解析:《保险法》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本题中李某于8月5日发生保险事故,此时合同效力尚未中止,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