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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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 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 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 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参考答案:

ad

ab项: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主观认识上的过错,后者仅仅是客观手段上的错误。本案中,丙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而开枪射杀甲,主观上对侵害对象没有发生误认,所以不是对象错误。所以b项错误。
子弹没有击中甲,而是击中了乙致乙死亡。这属于客观手段的差误导致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成立打击错误。丙在射击的时候根本就不知道乙的存在,所以对于乙的死亡主观上的确没有故意。所以a选项正确。
c项:丙开枪射杀的对象是甲,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但是丙在开枪时根本不知道乙的存在,也不可能预见到乙的不法侵害的存在。所以缺少防卫意思。如果根据防卫意思必要说,丙对乙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根据防卫意思不要说,丙对乙成立正当防卫。所以c选项错误。
d项: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阻却违法性。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项。

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