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
bcd
甲将借记卡遗忘,但由于银行检查,借记卡的占有转移给银行。乙违背银行意志,将借记卡归自己支配使用,但该行为与职务行为没有关系,不成立职务侵占行为,仅成立盗窃借记卡的行为。乙窃得借记卡后在atm机上用,按照刑法规定,应成立盗窃罪。其中,乙的行为排除了银行对5000元现金的占有,建立自己新的占有,成立针对5000元现金的盗窃罪(被害人为银行)。乙转账3万的行为,排除了甲对债权的占有,建立了自己新的占有,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成立盗窃罪(被害人为甲)。前后两个行为,侵犯两个被害人的法益,成立数罪。按照司法实践,应数额累积,定一个盗窃罪。
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