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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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 按诈骗罪处理
b 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 按侵占罪处理
d 按抢劫罪处理

参考答案:

a

财产犯罪的手段行为必须具有取财的直接性。甲虽然虚构事实,告知恶害,但并未要求乙将财物交付自己。乙是自己决定将财产委托给甲让其转交给丙。就此而言,不能认为甲告知虚构之恶害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但是,该行为使乙产生恐惧心理与错误认识,使其财产权益处于危险之中,就此而言,根据不作为犯的原理,甲因该行为产生了告知真相之义务。在甲接受财产后,应向乙告知真相,但甲能告知而不告知,使乙的错误得以维持,进而取得财产,该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的诈骗要件,成立诈骗罪。另一方面,甲的前行为同时也是告知恶害的行为,乙也确实因此陷入恐惧之中,但乙交付财产后便消除了恐惧心理,甲未告知真相的行为,既没有使乙产生新的恐惧心理,也没有维持之前产生的恐惧心理,因而不能评价为不作为的敲诈勒索罪。此外,甲也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甲对财物的占有虽然是基于乙的委托,但乙委托是因为甲的欺骗行为,因此甲对财物的占有不合法的占有,缺乏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最后,甲也不成立抢劫罪,因为甲的胁迫尚未达到一般人难以抗拒不得不现场交付财物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