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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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 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 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 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参考答案:

c

本题考查间接代理的法律适用。
a项,甲、乙之间成立委托代理,乙经甲同意后选任复代理人丙。根据《民法典》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故该转委托有效,丙为甲的代理人,故选项a错误。
b项,《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了买卖合同,题干中并没有给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与甲之间有代理关系的相关信息,因此,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构成隐名的间接代理,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原则上在丙与丁之间发生效力。故b错误。
cd项,《民法典》第926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中,因第三人丁未向丙交付货款,导致丙不能向甲履行义务的,受托人丙应当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委托人甲可以行使介入权,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故c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