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d
本题考查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题中,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终审被判有罪,涉及事实基本属实,不存在侮辱诽谤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题中,薛某依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作出报道,内容并不存在严重失实,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责任。此外,报道并未指涉该“未涉案的副局长”,其社会评价不会因此降低,不得主张名誉损害。另外,《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国土局属于机关法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对国家机关的社会监督,机关法人主张名誉权保护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