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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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2006年真题)
a 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 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 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 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参考答案:

abcd

《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上述条款可知,在一定情形下认购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和利息,所以a项行为违法;同时可知,股款募足之日起必须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所以d项行为违法。《公司法》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所以b项行为违法。《公司法》86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很明显c项所述有误,所以c项行为违法。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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