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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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真题)
a 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 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 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 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abd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丙的非货币财产过高估价,应当由丙向公司补缴,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甲乙连带,丁是后加入主体,对此不连带。出资不实与出资不足不同,出资不实无需承担违约责任。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项。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