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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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2009年真题)
a 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 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 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 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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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23条:“管理人有依法履行职务并在列席债权人会议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的义务。”a项中,管理人不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a 项正确。《破产法》第69条第(一)项:“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b项中,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b项正确。《破产法》第33条第(一)项:“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第34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笫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据此可知,管理人有义务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应当将转移财产追回。本题c项中,管理人怠于行使上述法定职权,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c项正确。
《破产法》第24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据此可知,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如果管理人是由律师事务所来担任的,那么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债权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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