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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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2年真题)
a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 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 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

d

ab项: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故ab项错误。
cd项:《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适用乙国法,其行为地在中国,因此若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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