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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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真题)
a 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 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 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 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参考答案:

abcd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第一顺序是允许有限制(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的意思自治,本案韩国属于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该选择有效,a项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诉讼地在中国,故b项正确;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法律适用的第一顺序是有限制(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的意思自治,本案韩国和德国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国,中国为双方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国,因此争议双方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选择法律,d项正确;
若无意思自治,则应适用第二顺序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为中国法,故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项。

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