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
24 查阅
a 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 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 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 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参考答案:
c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因八根金条已经交付并转移所有权,赠与人不得撤销,即乙不得要求退回。故c项正确。
b项:剩余两根金条的赠与虽尚未履行,但因乙因生育孙子而赠与的金条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乙不得主张任意撤销,应当基于甲的请求继续履行,故b项正确,而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