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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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 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 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  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参考答案:

bc

a项:本题中,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条给孩子。”根据该合同,当事人签订的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与乙,不因孩子不具备权利能力而使得合同无效。a项错误。
c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因八根金条已经交付并转移所有权,赠与人不得撤销,即乙不得要求退回。故c项正确。
b项:剩余两根金条的赠与虽尚未履行,但因乙因生育孙子而赠与的金条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乙不得主张任意撤销,应当基于甲的请求继续履行,故b项正确,而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

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