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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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真题)
a 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 乙应当多分遗产
c 丙可以多分遗产
d 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参考答案:

abcd

①《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题中,甲有抚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遗产,故a选项正确。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多分遗产,故b选项正确。丙长期和唐某共生活,可以多分遗产,故c选项正确。②《收养》第15条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题中,唐某虽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未成立收养关系。丁某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题中,因丁某依赖唐某生活且缺乏生活来源,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