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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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 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 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  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参考答案:

bcd

《民法典》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黄现和金耘主张,由黄逢、黄现和金耘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bc项正确。如黄金黄研究会成立,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人设立后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故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