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
17 查阅
a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b项:《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题中,并没有胁迫的情形,故不可撤销。所以,b项错误。
c项: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并未侵害高小甲的合法权益,故c项错误。
d项: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犯高甲的合法权利,因为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