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
20 查阅
a 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 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 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 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参考答案:
ab项:《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债权转让即在乙、丙之l间生效。因当事人于同月15日才通知债务人甲,因此对甲生效发生在2008年10月15日通知后。ab项正确。
c项:《民法典》第54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本题中,甲的债权晚于转让的债权到期,属于第(一)中情形,因此,此时甲还不能主张抵销。c项错误。
d项: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当事人之前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乙将债权转让给丙后,债权人不再是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