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

10 查阅
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 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 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 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参考答案:

d

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民法典》第979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无因管理有的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管理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a项:题目中,刁某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此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非不当得利。a项错误。
bcd项: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且对刘某家人有利,所以刁某有权要求刘某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共计1.5万元。所以刁某应当应向刘某家人给付剩余的3.5万元。至于刁某认为自己应得的劳务费,没有法律支持。b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