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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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 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 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 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a

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a项:甲乙虽订立合同,但乙受甲雇佣的合同义务为“照看小孩”,并无救助其他家庭成员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故其送甲至医院救治属于无因管理,a项正确。
b项:丁照看小孩的行为是基于乙的委托,负有合同上的约定义务,基于该转委托合同照看小孩并非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该委托为无偿,丁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在此情形下,丁无须承担赔偿责任。b项错误。
c项:《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丙和丁之间虽存在劳务关系,但丁的职责为做家务,并不包括照看他人小孩。因照看小孩造成损害,并不属于“执行劳务”造成的损害,故不适用该条规定,c项错误。
d项:《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乙为了甲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转托于好友丁,合情合理合法,并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