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青岛旅游者林某等8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前往某旅游一条街时,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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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青岛旅游者林某等8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前往某旅游一条街时,只见一辆旅游车上佩戴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林某等8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林某等8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青岛。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林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为此,向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待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该旅行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车上的导游属临时雇用;而该旅行车则是临时租用。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

问题:

①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如何处理?有何依据?

②对该导游人员如何处理?有何依据?

③旅游质监所能否向林某等旅游者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请求赔偿吗?有何依据?

参考答案:

①在此案中,该旅游团的组织经营者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属非法经营旅游业务。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②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该导游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③旅游质监所对林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要求,可以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是因为:第一,对非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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