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李某等参加了杭州HZ旅行社组织的德国、法国、奥地利12日游。8月9日全团乘坐飞机

15 查阅

2007年8月,李某等参加了杭州HZ旅行社组织的德国、法国、奥地利12日游。8月9日全团乘坐飞机准备启程时,由于天气原因在机场延误了4个小时左右,致使错过前往慕尼黑的航班,由此8月10日慕尼黑的游览行程被迫取消。回国后,他们与旅行社多次协商未果,逐向当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慕尼黑一地景点、住店、用餐的费用并赔偿同额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每人3500元,承担共计66000元的赔偿责任,同时提交了出境旅游合同书、团款发票、旅游行程等证据材料。旅行社辩称:首先,李某等前往慕尼黑的行程被取消是天气原因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旅行社只应退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餐费);第三,安排慕尼黑一地游览的景点均不收门票,所以无费可退;第四,按照欧洲酒店行业规定,在72小时内通知取消预订的,不退还房费;旅行社未能在72小时之前通知取消预订,且交了100%的违约金,所以不能退还任何房费;第五,不承担精神损失费赔偿责任。

问题:

①旅行社违约吗?

②旅行社不退还房费有法律依据吗?

③旅行者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责任,会得到支持吗?

参考答案:

①旅行社违法约定合同。我国《合同法》、《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作为法律概念,通常是与责任问题紧密相连的术语,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天气变化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因素,属不可抗力。所以遭遇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②一般而言,旅行社不能按合同约定组织旅游者如期成行应当对旅游者承担相应责任;如果

导游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