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与某造船公司 2015 年 8 月 1 日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管理员”,工作地点为本市。某造船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发出内部调动通知单,安排蔡某由“总装部”调整至“预装部”,岗位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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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某造船公司 2015 年 8 月 1 日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管理员”,工作地点为本市。某造船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发出内部调动通知单,安排蔡某由“总装部”调整至“预装部”,岗位仍是“管理员”,工作地点仍在船厂内。在收到调岗通知后蔡某连续 20 天未到新岗位工作。 2016 年 5 月 3 日,某造船公司作出《关于对蔡某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 ,以“脱岗时间达 20 天”为由,解除了与蔡某的劳动合同。蔡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造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提示,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某造船公司调整蔡某岗位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 蔡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3) 某造船公司若获得有利裁决,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