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E地的财产做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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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E地的财产做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B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B国是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参考丙的主张能成立。理由:中国法对于涉外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没有规定,但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法律行为方式一般适用行为地法,因此甲的录音遗嘱是符合立遗嘱地法即中国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