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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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B公司从1999年到2006年签过七个承揽合同,

我公司是承揽方,B公司是定作方,从1999年到2009年陆续汇来定作款,但仍差56万,

我去年起诉,是按照七个合同起诉的,算B公司在每个合同上差我公司钱,可是后来我发现,

其实是可以按最后一个合同起诉56万的,因为法律有规定,一笔款如果不能同时偿还前面所有的债务的话,

那么先偿还已到期的,可是现在已经起诉了,如果撤诉就要损失一半诉讼费,能否不撤诉,

法院又会判B公司按七个合同还清总款呢?法院会不会以最后一期付款只能代表最后一个合同的,

而认为前六个都已超过诉讼时效呢?如果是这样,那么我该怎么办,除了撤诉外,还有别的方法吗?

参考答案:

法院有可能判B公司按七个合同还清总款,如果B公司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的话。一旦提出,你第7个合同的问题,就要看你起诉状是如何提诉讼请求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