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规条文的理解发生歧义,请问:谁理解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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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理解发生歧义,请问:谁理解的正确?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这一条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理解上发生了分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约定过渡期为18个月,现被拆迁人已经搬出了56个月还未回迁。被拆迁人理解的是在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前18个月按正常计算,从第19个月起的后38个月应按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而拆迁人理解的是前18个月按正常计算,但从第19个月至24个月按增加0.5倍计算,第25个月至30个月按增加1倍计算,从31个月起才按增加2倍计算。而政府拆迁办也认为拆迁人理解对被拆迁人理解错了。请问法律专家老师们:究竟谁的理解是正确的?在此深深地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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