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是一名教师,从事教育工作34年,却没有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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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在1988年,我妈妈生了我。我是二胎。因为这个问题我妈妈被下岗了,可是后来又被学校聘请去做代课老师,中间就间隔了一个暑假。在2007年12月31号,我妈妈被辞退,学校就给了1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新的劳动法是2008.1.1施行的,那我妈妈这个还可以按照新的劳动法么?

参考答案:

这个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不同地方规定不太一样,可以相关部门提出调解请求,按照你说的情况,如果一直对赔偿不满意,不接受可以申诉,你妈工作年限很长,应该符合终身固定合同规定,不可随意辞退的,不过主要还是看双方协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