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3 查阅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参考答案:

C解析:根据民法原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ABD是错误的,只有C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