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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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______。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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