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待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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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待曾在 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参考答案:

B解析:甲于1997年诈骗4000元,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是到2003年甲主动交待该诈骗行为时已经经过了6年,超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甲与乙共同诈骗 30000元,因为是共同实施的诈骗行为,双方的诈骗金额都应该认定为30000元,虽然后来分赃时双方平分,但是不影响诈骗金额的认定。因此应该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