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待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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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待曾在 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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