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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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为( )。

A.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应注意不同的分类标准。(1)对乙实施抢劫之前,甲,丙之间并无通谋,在犯罪过程中,二人产生合意,因此,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即事中共犯);(2)抢劫罪是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