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陈某、唐某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注册成立了汕头市甲公司、汕头市乙公司,与香港丁船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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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陈某、唐某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注册成立了汕头市甲公司、汕头市乙公司,与香港丁船务有限公司相互勾结,买通部分监管码头的武警、海关官员,大肆进行走私食品、汽车、通讯器材、不锈钢板等犯罪活动。陈某参与走私108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亿多元,唐某参与走私23饮,偷逃应缴税额4800多万元。下列关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的正确认识有( )。
A.陈某、唐某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B.陈某、唐某、甲公司、乙公司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C.甲公司、乙公司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D.属于单位走私,陈某、唐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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