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5日,厦门市仪器仪表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转让合同。

15 查阅

2004年6月15日,厦门市仪器仪表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国外公司通过仪器仪表公司向粉末厂转让该技术。合同有效期8年,合同期间及期满后5年内,受让方无权将合同范围内的任何资料转让合同以外第三人。合同签订后,粉末厂即派出陈某等技术人员前往国外接受培训,陈某受训后,在粉末厂生产青铜多孔元件车间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陈某曾与粉末厂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合同,其中规定“聘任期间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方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2008年8月,陈某同厦门市开元区横竹生产服务社共同投资开办了横竹厂,生产与粉末厂相同的青铜多孔元件,并投放市场,致使粉末厂销售量下降,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通过专家调查鉴定,认为粉末厂掌握的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独一无二的先进技术。通过鉴定,横竹厂使用的技术与粉末厂的技术大体相同。试分析:陈某与横竹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参考答案:

粉末厂通过受让取得的青铜多孔元件烧结技术经消化吸收后已在全国同行业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粉末厂为不使该项技术为公众知悉仅限少数有关人员掌握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该项技术已成为粉末厂的商业秘密陈某作为了解该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依照《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以及《劳动法》和聘任合同的规定负有为本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陈某擅自将商业秘密在本人投资举办的横竹厂使用生产和销售与粉末厂相同的产品给粉末厂造成经济损失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粉末厂通过受让取得的青铜多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