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1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第191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试分析:
(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禁止洗钱的对象是否包括保险诈骗犯罪所得?
(3)行为人不知是上述犯罪获得的赃款而提供了资金账户的,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呢?为什么?
(4)郑某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朱某事先通谋,为朱某提供资金账户,则郑某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为什么?
(5)某黑社会组织首领周某通过各种黑社会组织活动,获取数百万元不义之财;周某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将钱“洗白”。问:周某的洗钱行为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