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到鑫泽超市购买日用品,看了几张VCD,觉得不是很满意,就放下了。在离开超市时,超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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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到鑫泽超市购买日用品,看了几张VCD,觉得不是很满意,就放下了。在离开超市时,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林某拿了VCD而没有结账,拦住林某并强行对林某搜身,并打开林某的包进行检查,但是并没有发现VCD,于是保安人员向林某道歉并解释说,商店有规定,为了确保超市不丢东西,保安必须对有偷窃嫌疑的人员进行搜查,而且在商场门口也贴了告示。林某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人身权,于是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1)超市侵犯了林某的什么权利?

(2)林某可否向超市主张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该超市因为怀疑就强行对林某进行搜身,并强行检查其包,是对其人格权的侵犯。保安认为超市已经以告示的方式赋予了自己这一权利,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