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0年2月开始使用“乐翻天”作为其儿童玩具的商品名称,其注册商标为熊猫”。在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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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0年2月开始使用“乐翻天”作为其儿童玩具的商品名称,其注册商标为熊猫”。在玩具包装和广告宣传中,均突出宣传“乐翻天”,致使消费者熟知“乐翻天”而不熟悉其注册商标。2004年3月,当地的乙公司对本公司的儿童玩具申请注册为“乐翻天”,3年后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竞争

B.甲公司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公司的注册商标

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D.乙公司对“乐翻天”享有先用权

参考答案:

B《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的“在先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本题中,甲公司的“乐翻天”商品名称很知名,乙公司不得注册“乐翻天,,作为其商标,否则就侵犯了甲公司的在先权利,故A、D两项错误。乙公司注册的是“乐翻天,,商标,并没有侵犯甲公司对其注册商标“熊猫”的专有权,因此C项错误。《商标法》第41条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