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不安抗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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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不安抗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

作为先履行义务方的不安抗辩权人,其享有的权利为: (1)中止履行的权利,但对方提供担保的,该中止履行的权利消灭。 (2)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 (3)给对方宽限期的权利。 (4)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或者在宽限期内未改善不安之情形,则享有解除权。 其义务为: (1)证明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安之情由,其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通知对方,并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就该扩大的损失部分,先履行义务方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