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殖民地时期(1607-1776年):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前后不平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殖民地早期(17世纪):此时英国的殖民统治尚不稳固,英国法的适用很肤浅。 2.殖民地中期(18世纪上半叶):英国殖民者加紧推行英国法。 3.殖民地晚期(1750-1776年):此时基本上处于继承和吸收英国法时期。 (2)形成时期(1776-1861年):建国初期(1776-1828)(从盲目排斥英国法到有条件地继承英国法。) (3)改革时期(1828-1861):对旧的法律和判例采取批判态度,